永和離婚證人 永和離婚證人 永和離婚證人 永和離婚證人 永和離婚證人 永和離婚證人
 
人世間的感情千奇百怪,但是當婚姻中發生外遇、家暴、夫妻意見分歧時,已經對婚姻失望並且希望自己能夠脫離婚姻的牢籠,「離婚」應當是婚姻關係已經走到無可挽回的情況,才會採取的手段,離婚或許也是給自己一條海闊天空的路,專業的「離婚協助」服務面對複雜的婚姻問題,供您離婚協助,幫助您爭取子女監護權、幫助您爭取屬於您的權益,幫助您依然擁有美好的明天 。

然而想要離婚卻不是如此容易,面對複雜的婚姻問題,當離婚的選項出現,場面往往火爆、難堪,尤其許多人因為擔心失去子女監護權,有多年處理離婚服務案件經驗「離婚協助」服務團隊,碰過各種疑難,諸如各個階層、各政商名流、市井小民,皆承辦過,但是我們都能圓滿幫你處理,解決方式又豈只有一項手續及案情的發展最後皆相同,「離婚協助」服務將秉持專業、權衡利弊,斟酌委託人預算與現況給予適當建議,讓你的難題迎刃而解。

 

離婚登記-戶政業務申辦須知

申請人:

  1. 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
  2. 判決離婚:當事人之一方。
  3. 受委託人(協議離婚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申辦期限:

  1. 協議離婚:以登記日為生效日
  2. 判決離婚:30日內

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離婚協議書(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或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調解離婚書。
  2.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及規費50元換發國民身分證。
  3. 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離婚書件,須經海基會驗證;經大陸法院判決離婚,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確定。
  4. 國外離婚者,其書約及譯文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如駐外單位僅就外文驗證,中文譯本應經外交部或法院辦理驗(公)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如係外文者須翻譯中文,並均經我駐外使領館處驗證經外交部或法院驗(公)證。
  5.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6. 申請人非戶長者另備妥戶長換發戶口名簿委託書。

注意事項:

  1. 協議離婚,雙方須同時到場申辦。
  2. 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3. 離婚登記(經法院判決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4.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5.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後,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6.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在國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下載:離婚協議書表格,內政部:離婚登記說明,結婚登記:準備文件說明

Copyright(C)2000 witness.com.tw All Rights Reserved
著作權所有 離婚證人
北部地區:0955-580-270
中部地區:0955-580-270
南部地區:0955-580-270